在微信朋友圈,经常看到有律师朋友发“在某某案件中实现了辩护成功”,“自己办理了多少成功案件”。这些被认为成功的案件一般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了强制措施、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或作出了无罪或罪轻判决。
以律师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辩护职责来看,取得变更了强制措施、不起诉决定、无罪或罪轻的判决的办案效果,是可以认为辩护成功。
但我对于此,有这样的疑问:
一是以什么来确定案件是否得到了从轻处理?
二是如果不是律师辩护,案件就不会出现好的结果?
三是案件出现好的结果,是不是都该归于律师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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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一个疑问,我曾经在某位律师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其它律师办理的成功案例和失败案例时,好奇地问什么是成功案例,什么是失败案例?
他的回答是“律师认为成功就是成功”。很有意思但其实是有道理的。
这是因为,轻轻重重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缺乏明确、具体标准时,很难以说案件的最终处理是重了还是轻了。
在具体案件中,你不能说判了两年就是重了,但也不能说判一年就是轻了。即便在检察机关有明确量刑建议,法院未采纳在量刑建议下判处,或二审法院改变一审判决,都很难以说案件得到了从轻的处理。如果非要认为是辩护成功或是成功案例,那就是某律师回答的,就只能采取律师认为成功就是成功,律师认为失败就是失败的主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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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二、第三个疑问,虽然我也认为,在某些案件中,律师辩护对案件取得好的结果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但不能推而广之,认为是因为律师辩护才得到了这样的结果。
这是因为我一直认为,案件最终会怎么处理,主要还是依赖于案件事实以及证据情况。
律师辩护是有作用,但这种作用是建立在案件事实以及证据情况的基础上,如果缺乏事实基础和证据支撑,不论律师如何辩护都很难以影响或左右案件的最终结果。认为可以通过律师辩护就可以左右案件最终结局的想法和认识是天真和可笑的,在具体辩护中,事实是基础,证据是王道。
而且很多案件获得好的结果,是律师和检察官、法官合力的结果,任意或者过度地宣传律师辩护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会对检察官、法官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有所贬损。
说直白点,如果不是检察官或法官支持和采纳了律师的意见,随便你律师怎么辩,案件不可能会得到好的结果。
在一般情况下,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评判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检察官、法官、律师之间只会因为角度的不同在认识上出现分歧,但本质上不会有太大的差异。
当案件出现好的结果时,尤其是被不起诉、宣告无罪时,律师应当实事求是认识。是因为自己的辩护力挽狂澜,还是因为案件本身就该这样处理?是因为自己的辩护说服了检察官、法官,还是因为检察官、法官已有这样的认识从而不谋而合?
我们应该看到,实践中,检察官要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官要对案件作出无罪判决所面临的压力和付出的艰辛要比律师大很多。
在很多时候,律师真没有必要过度夸大自己辩护所起的作用,很多案件出现不起诉决定、被宣告无罪,检察官、法官才是真正的幕后英雄,只不过受制于职业的要求,他们不好说罢了。
作者:袁志
来源:言志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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