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分钟从法律人视角看懂《爱情公寓》恩怨情仇【热点】
作者:admin 日期:2018-08-22 浏览

来源:娱乐法内参    作者:李梦佳



要问近期哪部电影话题度最高,那一定非《爱情公寓》莫属了。作为一个十年大IP,《爱情公寓》从电视剧第1部到第4部积累了大量的人气,几乎捧红了所有主演,可以说是我国青春爱情类情景喜剧的标杆了。


然而,《爱情公寓》似乎也难逃“剧红是非多”的魔咒,从剧情“抄袭”争议,到“关谷神奇”的扮演者王传君拒演,围绕《爱情公寓》的热搜话题不断。好不容易,爱粉们翘首以盼的电影版《爱情公寓》要搬上大荧幕了,又半路杀出个联凡公司控诉电影侵权,声称要维权。


一开始,吃瓜群众们大都以为联凡公司只是个蹭热度的“碰瓷”公司。然而随着联凡公司不断在微博上发出实锤图片,大家才发现事情并不简单。内参叔综合联凡公司、《爱情公寓》电影片方及媒体采访等公开的材料进行了一番梳理,发现这番恩怨情仇说到底就是合同签订不详导致的“历史遗留问题”。

联凡公司在微博声讨高格公司

擅自制作发行《爱情公寓》电影



01

《爱1》、《爱2》合作蜜月期


联凡表示“爱情公寓”这四个字最初是几个台湾年轻人创办的交友网站,2005年,他们把这个网站带到大陆,成立了联凡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尚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07年,出于宣传网站的考量,联凡打算拍一部电视剧,经当时在上海电影集团的汪天云介绍,联凡与此前拍过一些广告片的汪远签约拍摄电视剧《爱情公寓》,汪远是汪天云之子。


“汪远当时拍摄的两个样片成为了《爱情公寓》的第一、二集,故事里面植入了诸如爱情公寓的设定,情侣入住、房租减半等等。因为看着不错,联凡就出全资,800到1000万左右,拍摄了第一季。”2009年,《爱情公寓》第一季播出后反响不错,联凡继续跟汪远合作《爱情公寓2》。


可以看出,《爱1》《爱2》属于项目初创期,当时《爱情公寓》的知名度还没那么高,汪远的名气也并不大。联凡跟汪远相互信任,联凡这边出资放权让汪远拍摄,这时可以说是双方合作的蜜月期。


第一季爱情公寓CEO张家铭名列出品人,

片尾有爱情公寓网站的单独露出


根据联凡公开的合同内容,联凡乃是《爱1》、《爱2》的合法著作权人。联凡“拥有本剧(指《爱1》、《爱2》)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本剧版权、版权的延续和续展,发行权和许可权,商标权、相关衍生商品权益、以及发布广告、宣传或以其他形式利用本剧的权利。”


根据联凡公开的合同内容,

联凡是《爱1》、《爱2》的合法著作权人



02

《爱3》反转,《授权书》引争议


《爱1》、《爱2》播出后,电视剧非常受欢迎、大量吸粉。在粉丝的期盼中,汪远团队也开始筹备《爱3》的拍摄。随着知名度的提升,《爱情公寓》的制作也越加精良,拍摄成本也水涨船高。



按照电影版《爱情公寓》片方在声明中给出的理由“在《爱情公寓3》开拍之前,联凡旗下交友网站由于自身经营不善及面临众多负面问题导致经营濒临困境,无力参与《爱情公寓3》及后续作品的投资及其他合作。2011年2月11日,经双方协商一致,联凡永久授权高格影视子公司高格文化(注:高格为汪远团队的公司)《爱情公寓》系列后续影视剧集的制作、合作、发行、推广、开发等相关事宜。”



对此,联凡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的过程中表示“汪远说拍摄需要5000万的资金,那我们肯定要找投资,汪远说他也想投,但不投现金,投剧本,剧本占干股,联凡没有同意。汪远就提出来他可以去找投资,那就需要版权,于是联凡给了他授权书,高格那边出了一份说明。”


尽管联凡没有正面回应在拍《爱3》之前其是否确实存在经营不善、面临困境等问题。但可以看出,与《爱1》、《爱2》不同的是,《爱3》拍摄成本很高,联凡不再是唯一的投资人,不再单独享有后续剧集的著作权。由此也为后期双方起争执埋下了伏笔。


此次争议的焦点在于2011年2月11日双方签订的授权书和开发声明,这两份文件后来在法院判决中也成为关键性的文件。


授权书由联凡出具,只有一句话:联凡授权高格制作影视剧《爱情公寓》后续续集,并有权处理该影视剧系列相关制作、合作、发行、推广、开发等事宜。


开发声明由高格出具,核心内容在于“联凡将继续享有主要出品方权益,并对此拥有最终决定权。”



可以看出,这份授权书和开发声明都极为简略。授权书并未约定“后续续集”具体指的是后续第几季的剧集;也未说清楚是只包含电视剧的续集,还是也包括相关电影的续集开发权利。而开发声明里也只是笼统地描述了联凡享有“主要出品方权益”,主要出品方具体包含哪些权益却没有说清楚。


联凡方认为主要出品方权益,按照交易习惯,应当享有5%-10%的版权收益。而联凡方至今未收到《爱3》《爱4》的版权费,由此还两度到法院起诉高格。而高格方则认为在出品人中出现了联凡COO林东庆的名字,即是主要出品方权益的体现。最终法院支持了高格方,判决联凡方败诉。


《爱3》、《爱4》中,联凡COO林东庆和汪远都出现在出品人之列,爱情公寓网站在片尾滚动露出,相关公司中不再出现联凡。



03

难认电影版《爱情公寓》侵权


内参叔认为从目前公开的资料来看,很难说电影版《爱情公寓》构成对联凡方的侵权。联凡方在维权之路上将面临着比较大的挑战。


(1)书面文件约定不明


如前所述,联凡与高格在早年间基于相互信任,仅是非常笼统的拟定了一份授权书和开发声明。授权书中没有对续集开发事项作出具体的约定,对于授权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终止条件也并未作出约定。开发声明也并没有说“主要出品方权益”一定包含分红等财产性权益。说白了,就是“商业上如何分钱”这个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联凡方认为自己才是爱情公寓这个IP的原始创意人,从第一部开始的故事就是以联凡旗下的交友网站为原型,所以自己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即便从《爱3》开始没能完成对电视剧的出资,但高格在开发《爱3》《爱4》的过程中仍然沿用了《爱1》《爱2》的内容IP,因此联凡认为自己无论如何都是有资格拿到一笔IP的授权许可费用的。


内参叔尽管内心深处认为联凡值得同情,但从法律角度来看联凡的行为是站不住脚的,联凡的这些诉求并没有双方协议的书面文件作支撑。授权书和开发声明中只说明了联凡继续授权高格开发“爱情公寓”这个IP,联凡将以继续享有主要出品方权益作为对价。文件中并没有约定高格需要向联凡支付一笔授权费用。换言之,只要高格让联凡享有了主要出品方的权益,即完成了自身的义务。然而对于最关键的“主要出品方权益”,双方却未作出约定。是只包含署名权还是也包含分红等财产性权益;如果出品方未能履行对剧组的出资义务,是否还继续享有分红权益。这些问题,在文件中都没有说清楚。因此,两方互相争执不下、各说各有理,法院拥有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法院最终选择了相对保守的解释。2018年6月29日,徐汇区人民法院对联凡针对高格提请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做出判决:驳回联凡全部诉讼请求。



尽管联凡会继续上诉,但从目前的局势来看,联凡对《爱3》、《爱4》的诉求都没得到支持,历史遗留问题还没解决,若要寻求对电影版《爱情公寓》的权利保护则是难上加难。


8月10日,联凡微博称针对败诉,已提起二审上诉


(2)电影版《爱情公寓》是全新的故事架构


在这里,内参叔不得不说《爱情公寓》真的是一部神奇的电影。尽管抄袭争议不断,但在电影预售时却交出了预售1亿元,排片占比40%以上的好成绩。《爱情公寓》也是一部分人青春的记忆。借用爱粉的话来说就是“情怀就是你明知道他是一部烂片,但是你一定会花钱进电影院,因为只要你看到这几个人重聚在一起,你就会热泪盈眶。”


《爱情公寓》电影上映前预售成绩喜人


然而在8月10日电影上映后,形势急转直下。豆瓣评分2.6。有评论称这只是一部“挂羊头卖狗肉”的盗墓片,跟原剧没有太大关系。“据说这部片原名《新次元冒险家》,因为剧本太烂,后来改名《爱情公寓》。”其实从《爱情公寓》电影预告宣传片、简单的物料,我们也能嗅出一些端倪。在30秒的预告宣传片中,出现在公寓中的场景只有1秒左右,其他时间都在“打怪”。连故事简介都写的云遮雾绕。


这一“换皮”之举,对粉丝来说是“灾难”,却可能变向“救了”片方。电影版《爱情公寓》的内核是一个全新的盗墓故事,跟原来发生在“房租减半、水电全免”的公寓里的喜剧故事有非常大的差异。所以很难说电影版《爱情公寓》沿用了原IP。联凡想要IP授权费无疑会面临非常大的挑战。


(3)解决路径


联凡从合同角度来维权存在一定难度。而“曾小贤、胡一菲、吕子乔、陈美嘉、唐悠悠、张伟”等主要人物名称则由于过于简短、不构成独创性的表达,也难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目前来看,从商标角度和反不正当竞争角度来维权还可以一试。


8月10日,联凡微博称针对电影版已经提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联凡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类型是第41类,包括节目制作、戏剧制作、娱乐信息、筹划聚会(娱乐)等。内参叔认为联凡方或许可以考虑从“节目制作、戏剧制作”方面来寻求保护,提出《爱3》《爱4》剧集制作中对“爱情公寓”这一商标的使用损害了联凡的注册商标权利。


联凡方出具的商标证明


当然,对于商标,高格方也是不甘示弱。先后将“爱情公寓”logo在16、24、26、35等类别商标上进行了注册。其中第35类包括广告、电视广告、电视商业广告、广告代理、广告策划、商业管理、文字处理。此外三类都是发带、针织美术品、笔记本等衍生品方向的使用权。


高格方出具的商标证明


内参叔认为商标法的关键在于显著性,避免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只要联凡方能够证明高格在后续剧集的制作过程中,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了与联凡相同或类似的注册商标,则可能构成对联凡方的商标侵权。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来说,联凡可以考虑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第二条来寻求保护。联凡可主张其作为《爱1》、《爱2》的权利人,合法享有“爱情公寓”这一商品名称的权利,而“爱情公寓”经过热播,这一名称已经构成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高格后续擅自拍摄使用这一名称的行为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不正当地削弱了联凡的市场竞争优势,有违诚实信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04

总结


《爱情公寓》此番争议说到底就是合同签订不详所导致的“乌龙事件”。这也给广大出品方提了个醒,在签订授权书之时,一定要约定细致,最好约定为“一次摄制权”,即每拍一部新的剧集就做一次新的授权,避免摄制方拿着授权“肆无忌惮”地拍续集和番外篇。


同时,由于“主要出品方权益”在法律上并没有一个清晰的认定,因此出品方就需要提前在协议中作出约定,除署名权之外,是否包含财产权,分红的比例为多少。此外,出品方在投拍影视剧之前,也应当对自身的经济实力做一个客观的评估。例如,此次事件中的联凡公司,如果在拍《爱3》之前就已意识到其无法完成对剧组的出资义务,则应该在授权书中附加一句“如果联凡无法如期完成对剧组的出资义务,则其同意以【】价格授权【】方完成对《爱情公寓3》的开发制作、合作、发行、推广、开发等事宜。”这样一来,即便联凡无法拿到出品方利益分红,但至少能拿到一笔IP授权费用,尤其是像《爱情公寓》这样的大IP,授权费用自然不菲,从而避免竹篮打水一场空。



作者:李梦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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